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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7 16:11:58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阅读次数:3118次 【 字体: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函﹝2010﹞3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厅管各社团:

现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月29日印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行为,加强对社团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社团在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建设行业社团的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省建设厅对社团的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支持社团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厅是本系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审核社团制定修改《章程》、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二)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并出具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负责社团人事、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负责社团对外交往,对外宣传及重要研讨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监督指导社团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八)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社团的性质和职能作用

第五条  社团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  社团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和宗旨,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开展活动,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要发挥社团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三章 社团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厅人事处负责社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的指导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厅机关党委负责社团的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九条  厅计划财务处负责社团财务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审核社团办刊办报等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厅相关处室负责社团对口业务方面的指导和日常联系工作。

 

第四章 社团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年检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办理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法定登记备案事项及其变更、终止等事项,须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社团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前,应在省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  社团参加年检,应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厅报送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参加年检。

 

第五章 社团的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

委有关规定,在厅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各项工作。

社团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团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社团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章 社团领导成员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善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社团领导指: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二)社团领导干部产生的基本程序:

1、推荐;

2、厅党组审查;

3、按社团章程选举。

(三)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岁,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

社团所有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社团领导的选拨要注意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五)社团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应向理事会提交任期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社团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管理规定,认真行使理事会、秘书处的权力,正确履行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的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研究社团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凡涉及人事变动、重要的组织活动和对外交往活动,以及重大的项目开支等,都应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处室汇报。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财务实行“会计代理制”,厅计划财务处负责社团“会计代理”工作,主要监督:

(一)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情况;

(二)真实反应收支及结余情况;

(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社团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会计代理制”不改变社团合法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及其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日常的财务管理可参照厅系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团要在厅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省建设厅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社团的人事和工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工作人员指:社团正式聘用(合离退休人员返聘)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社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人员和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可参照厅系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相关制度自行确定,报厅人事处审批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团工作人员基本人事信息要按照厅人事处的要求上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任社团职务的,一律不得在兼职社团单位领取报酬。

 

第九章 社团对外交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团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外事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社团接待国外相关组织和团体来本省考察交流,接受国际组织,境外企业资助和境外相关机构提出的调查研究课题,组织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国际性展览、展示活动,应事先向省建设厅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有关社团管理的办法、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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