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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7 16:11:00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阅读次数:3137次 【 字体: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0]62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2010年2月23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三月十八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规范教育培训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建设行业的教育培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实行 “统一计划、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收费、统一发证、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建设类各种教育培训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备国民教育资格的各类院校和厅直事业单位承担(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并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建设行业教育培训按其性质划分为专业业务培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培训等。

  专业业务教育培训是指对全省建设行业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就某一专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由受委托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培训证书。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教育培训是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相应《岗位证书》。主要包括对施工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员、造价员、监理员、资料员、材料员、物业管理员、燃气供热和城镇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人员的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执业资格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创新能力的教育。考试合格颁发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主要包括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物业管理、园林绿化项目经理的培训。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对已评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的教育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加建设行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由各相关职能处室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厅人事处。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教育培训由教育培训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厅人事处。

  由厅人事处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九条  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书面报厅人事处和相关职能处室。教育培训总结包括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数量、培训质量、培训方法、费用收支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

  涉外培训,按外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采用组织专家听课、听取学员意见、对学员进行抽查考核等方法,不定期对各类教育培训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信息。对培训质量较差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在下发培训通知时,应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师资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收费。收费时应当出具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的证书外,其他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统一颁发的有关证书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分类编码,加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专用印章”和钢印。

  第十三条  实行岗位证书复检制度。岗位证书每三年复检一次。岗位证书复检主要考核证书持有人的工作业绩、从业状况、信用档案等情况。

  对证书复检合格的加盖复检合格印章。未参加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不得上岗,凡需上岗应当依法参加建设行业组织的相应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行业就业证书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把建设行业各类持证上岗纳入企业资质审批、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之中,确保持证上岗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凡经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岗位证书后,在陕西建设网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证书复检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凡乱收费的培训机构,如有举报,一经查证核实,停止委托。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相关职能处室根据不同专业和实际需要确定,其他教育培训教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结合我省实际,组织专家编写或从部、省组织编审的培训教材中选定。

  第十八条  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借机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图书、刊物、音像资料等;不得借培训学习之名,变相进行高消费活动和向学员发放纪念品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年三月十八日起实施,原《陕西省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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