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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 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8 15:31:41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阅读次数:3035次 【 字体:

                                                           

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

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15〕8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资质申报程序

  (一)建筑企业申报住建部、省住建厅核准的资质,非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社保及企业机械设备、办公场所、企业净资产及企业、人员业绩等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核实,并将核实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住建厅。上述指标由核实部门对核实结果负责。

  住建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省住建厅受理机构抽查后上报。省住建厅负责核准的资质,由省住建厅受理机构将审查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在陕西建设网上公告,并组织抽查,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

  (二)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及其下属一层级的建筑业企业(住建部许可范围除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见附件3)及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经监管机构核实,并将核实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住建厅。其中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下属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实由总公司负责。

  (三)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建筑业企业行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享有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等行政审批权限,并按规定要求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地在省直管县(市)和建筑业强县的企业申报住建部、省住建厅核准的资质,由直管县(市)和建筑业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上报省住建厅,并按规定要求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已有的本省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述工程业绩由核实部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平台,或平台中信息不能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015年10月1日前所有建筑企业必须完成基本信息入库工作,10月1日起未入库的,企业业绩不再作有效认定。

  (二)企业申请住建部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在已联网的外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未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材料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规定要求进行提交。资料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并加盖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三、资质就位换证

  (一)2015年5月1日起,除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外,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具备条件的即可按照上述“资质申报程序”申请资质就位换证。

  (二)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告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的,应从最低等级资质提出申请。

  (三)2015年5月1日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一并提出资质就位换证申请。

  (四)2015年1月1日—5月1日,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延续的,6月30日之前可按旧的资质标准提出延续申请,满足旧资质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证书,超过延续时限的资质证书将自行失效。

  (五)2015年5月1日—12月31日,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需提出就位换证申请,由于暂时无法满足资质标准的,有效期届满6个月内提出申请视为有效;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可以按下一等级资质标准申请就位换证。

  (六)过渡期内,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且申请人未提出就位换证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仍颁发旧版证书。

  (七)2016年9月30日前,所有建筑业企业必须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企业资质就位换证申请,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四、企业承揽工程的范围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揽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揽。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揽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揽。

  (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企业及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高度、跨度等技术指标要求承揽相应范围内的工程。

  五、小型项目管理师的过渡

  根据国家清理注册执业资格的有关要求,我厅将不再受理小型项目管理师认定工作。过渡期内,三级资质企业不涉及资质晋升、增项、延续业务的,小型项目管理师仍按原规定要求执行,但不得变更、延续。资质就位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结合企业需求,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按照程序转为相应的现场管理人员。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附件:3.《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附件: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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