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首席技师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现将《陕西省首席技师遴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总工会
2026年3月9日
陕西省首席技师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人才发〔2023〕2号),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坚定政治立场、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经推荐、评审等程序认定的拔尖技能人才。
第三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遴选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各类高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地域)分布,重点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一线岗位工作,以及从事高精尖缺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四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遴选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申报人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申报人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
(二)在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发明、创新成果或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工艺标准、先进操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具备高超技艺、绝招绝技并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师带徒多人(3人及以上)成为企业技术骨干;
(六)评聘到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者;
(七)代表陕西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获得者,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获得者。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每年遴选一次,已入选者不重复参选。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明确遴选工作安排和要求。
第八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并组织公示和推荐。
(二)审核报送。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经会议研究形成推荐人选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社会公示。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公示建议人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和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组织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对有异议者经调查核实后没有问题的入选资格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发文公布名单,颁发“陕西省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入选者,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奖补。
第十条 申报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优先从陕西省首席技师入选者中产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技术技能优势,做好传帮带工作,积极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工艺改造和发明创造等活动,解决企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技能演示、培训咨询等活动,推广创新成果和先进操作法;
(四)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宣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为陕西省首席技师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一)支持其参与重大技术决策、项目攻关和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二)支持用人单位为其设立技术(技能)总监、首席专家等专属岗位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革新、工艺改进和带徒传技等提供条件;
(三)关心其身心健康,按规定组织体检,安排带薪休假疗养,支持其参加相关培训、考察和进修等活动;
(四)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陕西省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二)因个人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职责,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四)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陕西省首席技师资格的;
(五)其他不宜再保留陕西省首席技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编辑: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