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8 15: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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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近期有市民反映存在拥有的施工员证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建筑企业用于申请企业资质的情况。现就资格证件被他人盗用一事,向社会郑重通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广大市民如确实存在自身资格证等可以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在本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或者盗用,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